各单位:
为维护学校治安稳定,全面动员广大师生积极参与管制刀具收缴,以防发生侵害师生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安全保卫处、学生工作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学校开展收缴管制刀具的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按照《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禁止任何人在校园及学生宿舍内销售、携带、私自保存管制刀具。
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和学生宿舍的,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拘留并处罚款;情节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1.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如仿东洋武士刀、砍刀)等。
2.其他各类非学习所需刀具、不符合国家民用刀具技术标准的各类刀具及能够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器具。
四、非法持有、携带管制刀具的师生员工,要主动上交安全保卫处,由安全保卫处移交公安机关。少数民族学生应遵守本规定,由于生活习惯所佩戴的管制刀具,上学期间应主动交予安全保卫处代为保管,毕业以后返还。
五、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主动交出管制刀具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逾期拒不交出的,一经发现,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同时由学校视情节给予处分。
六、请各单位将本通告传达至每一名师生并开展管制刀具自查工作,安全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将适时配合属地公安机关开展管制刀具抽查工作。
七、举报电话:0512-62955075,15295683769。广大师生应当积极向学校举报非法持有或携带管制刀具的情况或线索,对知情不报的,将按包庇、纵容情节,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处
2024年11月19日